第13讲谎言的教训
康德的道德理论,严格到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情况,他认为如果说谎,即使是善意的谎言,都是对自己尊严的侵犯。用一个假设的案例来考验他的理论如果你的朋友藏在你家,一个杀手敲你的门来问他在哪里,你会对他说什么不要说谎来救你的朋友?这引发了对“误导性的真理”的讨论以及对克林顿总统利用精确的语言来否认与莱温斯基的性关系,而没有直接向公众撒谎的讨论。
注《实践理性批判》
作为一个经验客体,我属于这个感官世界,我的行为是由自然法则所决定的,是由因果规律所决定的,但作为一个经验主体,我居住在一个智思世界,不受自然法则的干扰,我有自主能力,我能自主行使我赋予我自己的法则,康德说“只有从第二个立场上我才能认为我自己能自由的由起因作出不依附其他的决定,在这个感官世界这就是自由”。
智思世界,就是遵循理性的命令。分为假言和定言。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认为善行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定言命令则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和应该做的﹐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康德把绝对命令表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康德还推出一条实践原则﹕你的行动﹐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康德的“绝对命令”﹐在于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
在门口的谋杀者问题上,康德的答案是这是错误的,因为一旦你开始考虑事情的后果从而增加了绝对命令的例外情况,那么你就已经放弃了整个道德标准,你已经成为了一个结果论者,或者是一个规则效益主义者。
从康德的观点看来一个谎言和一个误导的真相的差别有一个世界那么大。为什么呢?即使这两者带来的结果是一样的?
因为康德并不是把道德建立在结果之上的,他认为道德就是对道德法则的遵守,康德不能容忍善意的谎言,但也许他能接受一个误导的真话。
桑德尔教授的段子比如说某个人送给你一条领带,作为一份礼物。你打开了那个盒子,那个领带难看的不得了,可以说“我从来没见过这样的领带!”但你不能说“它真漂亮。”这就是康德的看法。
天承者也是这样认为的,因为谎言就是谎言。说谎就是违背良心的,不论好坏。
第14讲协议就是协议
上一节课我们讨论了康德的绝对命令。我们考虑了,康德是怎么把绝对命令用在撒谎的情况中的。
这节课,桑德尔教授首先简短地讲了康德道德理论的另外一个应用之处,那就是他的政治理论。康德认为公正的法律来自于某种社会契约。但是他告诉我们,这种契约性质特殊,特殊在哪呢?那就是并没有真正的契约缔结过程,人们并没有凑在一起,商议一部宪法的内容。
“缔造正义法则的契约仅仅是理性观念的产物,但是它拥有勿庸置疑的实践真实性,因为它能够促使每一位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都与全国人民的整体意愿相符。”
所以康德是一位契约主义者,但是他没有把正义的源头追溯到任何真实的社会契约活动中去。这就带来了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一种虚构的契约,这种契约从来没有发生过,能有多少道德力量呢?
而这节课主要讲解的是罗尔斯与康德观点相似的两点。
第一点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持批评意见。“基于正义,人人都有一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罗尔斯写道“即使是社会的整体福利也不能超越之。正义所保障的这些权利,不附属于政治交易,也不因为社会福利计算就有所改变。”
第二点正义的原则能从一个虚构的社会契约中得出,不一定要来自一个真实的缔约过程。罗尔斯用“无知之幕”这个理论工具做了相当精彩的阐述。要想获得正义,要想获得我们必须尊重的那些基本权利,那些权利与责任的基本框架,就是去设想这么一种情形我们聚在一起,想要选择我们的集体生活方式的原则,但是对我们自身重要特质却一无所知。这就是无知之幕的含义。
罗尔斯说,要想让大家的出发点平等,就是去设想存在一道“无知之幕”。想象我们都在一道无知之幕之后,这种无知之幕使我们不知道我们是谁,我们的种族、我们的阶级身份、我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我们的力量、我们的弱点,我们健康还是不健康,都不得而知。只有在这种时候,罗尔斯说道,我们会同意的原则,就是正义的原则。这就是虚构契约怎么起作用的方式。
真实契约的道德力量。借助于两个不同的理念自律和互惠。对康德和罗尔斯来说,一个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约是思考正义原则的唯一途径。
公正如何是好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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