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安朵终于搞清张浩被体检刷下来的前因后果,她也认为县人社局的做法有违《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所以,安朵就带着张浩来到了县人社局。
看到安朵带着那位他们不再理睬的张浩又来了,县人社局的相关人员还是有些发怵,连忙对安朵说道:
“安主任,张浩的情况是这样的——”
他们解释说,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张浩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形,遂没有将其列为拟录用人选。
安朵又摆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条款,说张浩的就业权利理应得到保障。
县人社局也拿出了充足的理由,双方各抒己见,谁也说服不了对方。
最后,县人社局的一位副局长出面化解,他建议张浩:
“张浩同学,我们并不是诚心刁难你,我们也只能执行现行条件下的公务员体检标准。
“不过,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们执行最终的复议结果。”
安朵和张浩也认为这位副局长讲的话比较公允,就决定走行政复议这条路子。
张浩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人社局不予录用的决定。
最后,张浩和安朵苦苦等了半个多月,临江县政府终于做出决议,维持县人社局不将张浩列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的行政行为。
张浩不服,向临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县人社局拒绝录用其为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张浩和安朵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县人社局只是口头通知他体检不合格,没有出书面答复,属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且《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规定以及临床医学标准中均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区别表述。
安朵认为张浩只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并非艾滋病人,县人社局拒绝录用其为公务员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利。
没想到,县法院对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立案后就在规定时间内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
不过,法院宣判的结果却是张浩的申诉请求被驳回了。
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目前公务员招录仍执行原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该标准明确了体检中二十项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情况:
包括风湿性心脏病、糖尿病、血压异常、癫痫病史、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等常见病。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当然,安朵、张浩和法院争论的焦点在于,这里的艾滋病,是否包括艾滋病毒携带者呢?
这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张浩起诉的重要理由。
张浩提出,乙肝分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工作。
艾滋病也分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自己只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况。
而法院坚持认为:
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十八条条文解释。
《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
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由此可知,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所说的艾滋病,不区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只要经确诊感染了艾滋病毒,即属于不合格的情况。
也就是说,张浩的诉讼理由是不成立的。
那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的该项规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规定呢?
法院认为,这里就涉及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了。
《立法法》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当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那什么是一般法什么是特殊法呢?
简单来说,一般法就是普遍适用的,特殊法就是特殊情况下适用的。
如果是一般情况,就适用一般法,如果是特殊情况,就要适用特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关于劳动者就业管理的一般法律规定。
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根据《公务员法》的要求所制定的。
《公务员法》是对公务员这个特定群体的录用、辞退作出规定的特殊法律。
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既然《公务员法》已经明确了公务员录用应该制定体检标准,当然就不再适用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了。
因此,拒绝录用的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最终经过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浩的诉讼请求。
安朵觉得,这一次支持张浩进行的行政诉讼,输掉了官司,没有为张浩争取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岗位,但是县法院的判决在现行法规体系下并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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